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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2018-04-17 09:09:00来源:宁夏日报

    ●完善苯丙酮尿症门诊大病政策

  ●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

  ●规范部分医疗机构肾透析门诊大病支付行为

  央广网银川4月17日消息  4月16日,记者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普通门诊、仿制药报销等有关政策。

  完善苯丙酮尿症门诊大病政策。将18岁以上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保障范围,保障水平与宁卫计妇社〔2014〕71号文件中18岁以下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医保报销水平保持一致。18岁以上经典型苯丙酮尿症参保患者门诊替代食品、门诊检查检验等医疗费用仍按照每人每年2万元包干,四氢生物蝶呤(BH4)缺乏症患者门诊医疗费用据实计算。起付标准以上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医疗费用门诊大病报销比例为65%,门诊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与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捆绑使用。

  规范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管理。取消部分市县设置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单次处方限额,确保医保管理科学合理,进一步方便参保患者在基层医疗机构门诊医疗费用报销。深化门诊统筹按人头包干付费改革,重点通过年度支付限额、次均费用、人次人头比等技术指标合理控制门诊医疗费用的不合理增长。

  规范部分医疗机构肾透析门诊大病支付行为。在基本医疗保险肾透析门诊大病收付费政策和年度人头包干标准不调整的情况下,肾透析门诊大病仍实行按人头包干结算,医疗机构仍按与社保经办机构协议约定的辅助用药报销范围为肾透析参保患者报销,确保肾透析患者的个人负担不增加。

  同时,明确了国家谈判药品仿制药属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范围。谈判药品仿制药支付标准暂按仿制药实际市场销售价格执行,但不得超过《宁夏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7年版)》中相应国家谈判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 (记者 乔素华)

编辑: 胡钰

宁夏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

4月16日,记者从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我区进一步完善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普通门诊、仿制药报销等有关政策。